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24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24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23日15:00至2019年5月24日15:00期间任意时间。
6、会议投票方式:
(1)现场投票: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表决;或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并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7日(星期五)
参会登记日:2019年5月20日(星期一)
8、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琨莎中心2座7层公司会议室
9、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17日(星期五)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5人,代表股份77,726,7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32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74,689,16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13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037,5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5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037,5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037,5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1850%。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1.00关于审议《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6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03%;反对2,769,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7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关于审议《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5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367%;反对2,769,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6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03%;反对2,769,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7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关于审议《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5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367%;反对2,769,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6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03%;反对2,769,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7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5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367%;反对2,769,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6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03%;反对2,769,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7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关于审议《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5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367%;反对2,769,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6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03%;反对2,769,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7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关于审议《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5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367%;反对2,769,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6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03%;反对2,769,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7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议案7.00关于审议《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5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367%;反对2,769,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6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03%;反对2,769,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7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00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4,957,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367%;反对2,769,6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6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7,9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203%;反对2,769,63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17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0关于终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41,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5392%;反对2,925,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6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议案10.00关于签署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相关终止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0,641,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4.5392%;反对2,925,1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6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003%;反对2,925,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299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中国国投高新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振国、黄志文;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