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300048 深市 合康新能


首页 公告 合康新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合康新能: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5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12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股权激励计划概述

  1、2017年11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2月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2017年12月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2017年12月15日,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年12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5、2018年1月17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的308名激励对象2,433.95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1月19日。
    6、2018年7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18年9月12日,公司完成了预留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20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2018年9月14日。

    8、2018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董事会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18年9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肖琳璐、刘仁龙、王育生等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已不符合有关激励对象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59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673,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2.32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18年12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对象聂鹏、邵篪2018年12月3日拟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公司监事不得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此首次及预留授予对象聂鹏、邵篪不能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2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50,000股限

  预留授予的120,000股回购价格为1.48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二、  回购注销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1、  回购注销原因、数量及价格

      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对象聂鹏、邵篪2018年12月3日拟被选举

  为职工代表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公司监事不得成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此首次及预留授予对象聂鹏、邵篪不能成为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2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

  4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的330,000股回购价格为2.32

  元/股,预留授予的120,000股回购价格为1.48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2、  回购资金来源及资金总额

      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

  资金总额为943,200元。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

  人数由249人变为247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2,216,500股变为

  21,886,500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由6人变为5人,预留授予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000,000股变为1,880,000股.

      三、  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本次变动增减(+,-)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48,431,755    13.20%      -450,000        147,981,755    13.16%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976,436,102    86.80%                        976,436,102    86.84%
  三、股份总数      1,124,867,857  100.00%                      1,124,417,857  100.00%
        注:表格中变动前股份总数及有限售条件股份以前次回购注销公告中变动后股份为准,

    实际股份变动值以公司完成后续相关手续后实际披露值为准。

      四、  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

  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  独立董事意见


    公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对象聂鹏、邵篪2018年12月3日拟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公司监事不得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此首次及预留授予对象聂鹏、邵篪不能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2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的330,000股回购价格为2.32元/股,预留授予的120,000股回购价格为1.48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经认真审核后一致认为: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提交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  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进行核查后认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对象聂鹏、邵篪2018年12月3日拟被选举为职工代表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为确保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公司监事不得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因此首次及预留授予对象聂鹏、邵篪不能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2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45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其中,首次授予的330,000股回购价格为2.32元/股,预留授予的120,000股回购价格为1.48元/股,回购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实施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  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认为:合康新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原因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调整依据、回购价格和数量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回购注销激励股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  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