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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48 深市 合康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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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康新能: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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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48  证券简称:合康新能  公告编号:2017-111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
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7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 年 11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2 月 6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
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2017 年 12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3、 2017 年 12 月 15 日,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
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
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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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17 年 12 月 1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2017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拟授予的 25 名激励对
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56.30 万股,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 ,对本次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
对象由 423 人调整为 398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 2,597 万股调整为
2,540.70 万股,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为 200 万股。
根据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
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
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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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17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
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授予权益数量。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
此次对激励计划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
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与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激
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专业意见认为: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
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
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
存在不符合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1、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相关调整与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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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