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8 证券简称:合康新能 公告编号:2017-110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17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17年12月1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398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540.7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1、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2.34元/股
2、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23人,包括公司公告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797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
本总额110,220.1357万股的2.54%。其中首次授予2,597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110,220.1357万股的2.36%;预留200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
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0,220.1357万股的0.18%,预留部分约占授予权益总额
的7.15%,预留部分不超过授予权益总额的20%。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24 4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36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自首次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48 3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四)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18-2020年三个会计年度,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解除限售条件。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以2017年净利润为基数,公司2020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子公司的激励对象以公司整体考核指标达标为基础,并且激励对象个人所在子公司的业绩考核也合格后方可解除限售。
子公司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档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子公司的解除限售比例:
考评结果 合格 不合格
子公司绩效系数 1 0
若解除限售期内公司整体考核指标达标,但某子公司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则该子公司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原则上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一般(C)、差(D)四个档次。其中A/B/C为考核合格档,D为考核不合格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标准等级 优秀(A) 良好(B) 一般(C) 差(D)
标准系数 1.0 1.0 0.8 0.0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一)2017年11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7年11月27日至2017年12月6日,公司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任何异议。2017年12月7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三)2017年12月15日,公司2017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北京合康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17年12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17年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三、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