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7 证券简称:天源迪科 公告编号:2023-18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天源迪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具体变更如下:
变更前:第十三条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计算机网络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通信产品及其配套设备的代理销售、售后服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自有物业租赁。
许可经营项目: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生产;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
变更后:第十三条 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计算机网络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通信产品及其配套设备的代理销售、售后
服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自有物业租赁。
许可经营项目: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生产;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公司章程》修订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
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由
原深圳天源迪科计算机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
原深圳天源迪科计算机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
发起人,以原深圳天源迪科计算机有限公司账面净资
1 产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公司在深圳市 起人,以原深圳天源迪科计算机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
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 整体折股进行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公司在深圳市市
号为:440301103047339。 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4403006188564330。
第十三条 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工商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
是: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销售及售 是: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销售及售
后服务;计算机网络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 后服务;计算机网络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信
息系统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 息系统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不含限制项目及专营、
专控、专卖商品);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 专控、专卖商品);国内贸易(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2 方可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 方可经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
方可经营);通信产品及其配套设备的代理销售、售 方可经营);通信产品及其配套设备的代理销售、售
后服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自有物业租 后服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自有物业租
赁。 赁。
许可经营项目: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生产;第 许可经营项目:计算机软、硬件产品的生产;第
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 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
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3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4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5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四)公司因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6 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
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