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6 证券简称:台基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8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1号),同意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23,411,371股,发行价格为14.95元/股,募集总额为人民币349,999,996.45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320,754.72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42,679,241.73元。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3月22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资金到账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1]第000178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储存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1 年 4 月 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放情况如下:
开户行名称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专户 用途
余额(元)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新型高功率半导体器件
公司襄阳襄城支行 38520180800175522 250,205,558.92 产业升级项目、补充流
动资金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19010100100369997 95,794,437.53 高功率半导体技术研发
襄阳分行 中心
合 计 345,999,996.45
注 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42,679,241.73 元,与截至 2021 年 4 月 1 日募集
资金专户余额差额部分系定增相关的中介服务及发行费用尚未支付(部分己由自有资金先期垫付)。
注 2: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下属机构,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方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0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阳、张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23年12月31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3、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第000178号)。
特此公告。
湖北台基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