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公告编号:2023-054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经双方签署后,以协议约定时间为准。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政策、市场环境、客户需求、技术变化等方面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履行或全面履行或停止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的影响:本次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本年度经营成果有积极影响,具体以公司未来披露的定期报告为准。
一、合同签署概况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力创通”)于 2023
年 9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收到该客户采购订单总金额约为人民币 4.95 亿元(含税)〔注:含前次已披露的 2.1 亿元(含税)〕,超过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0%。
上述采购订单系日常经营性订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之 7.3.7 之规定,公司董事会已就本事项作出分析说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已就本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已对公司和交易对方的履约能力出具专项意见。
本次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无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基本情况:某客户。
2、公司与某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最近三年公司与其未发生类似交易。
3、客户具有良好的信用,其资产规模和交易信誉优良,具备履约能力。
三、《采购主协议》的主要内容
买方:某客户
供方: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合同标的:主要为芯片类产品。
2、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经双方签署后,以协议约定时间为准。
3、其他:合同条款中已对支付方式、质量保证、质量监督与检验验收、技术服务、合同变更与解除、违约责任和合同纠纷的处理等条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四、订单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订单对公司本年度以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交易累计订单总价约为人民币 4.95 亿元(含税),若订单顺利履行,
对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将产生积极作用。
2、对公司业务发展的影响
在卫星应用领域,公司基于自主研发的卫星导航和卫星通信核心基带芯片技术,已形成“芯片+模块+终端+平台+系统解决方案”的较全产业链格局,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卫星应用产品和解决方案。本合同的签订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公司卫星应用领域的产业化进程,扩展公司在民用领域的知名度及影响力,为公司开拓广袤市场提供助力。未来,公司将持续对技术、产品和应用模式进行探索和升级,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为未来发展夯实基础。
3、合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的影响
上述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产生依赖。
五、董事会说明
公司与客户签署的协议标志着客户对公司产品和能力的高度认可,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多年来公司深耕卫星应用领域,已形成“芯片+模块+终端+平台+系统解决方案”的较全产业链格局,具备成熟的卫星应用产品和解决方案。公司具有较强的订单履行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订单的顺利履行。某客户是行业领先企业,其资产规模和交易信誉优良,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
六、律师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交易对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与华力创通签署《采购主协议》的主体资格;《采购主协议》的内容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官网和其他公开披露资料,获取公司关于重大合同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获取并核查《采购主协议》等资料,对本次交易双方的履约能力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上述合同与双方需求相符,双方均具备较强的履约可行性。保荐机构将督促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持续关注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公司加强内控管理,以保障公司全体股东利益。
八、风险提示
在订单履行过程中,可能面临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客户需求、技术变化及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订单无法如期履行或全面履行或停止履行。公司将积极做好相关应对措施,全力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九、审议程序
本公告所披露的合同属于公司的日常经营合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亦无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十、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本合同的进展及重大变化情况。
十一、备查文件
1、双方签署的《采购主协议》;
2、董事会关于签订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说明;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合同的法律意见书;
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