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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力创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17

华力创通: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公告编号:2022-068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10月17日(星期一)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2年10月17日(星期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0 月 17 日(星
期一)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17 日 9:15 至 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院乙18号楼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层101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高小离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过半数董事推选,本次会议由董事王伟先生主持。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226,210,6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1360%。

  (二)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472,7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22%。

  (三)总体出席情况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为20人,代表股份227,683,3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358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即: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为11人,代表股份1,479,00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232%。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辞职及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27,663,83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约 99.9914%;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约 0.008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459,5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815%;反对 19,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8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参股公司申请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344,75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约 94.9695%;反对 12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约 5.030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354,8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024%;反对 12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7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高小离、王琦、熊运鸿、吴梦冰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李源源律师现场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信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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