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公告编号:2022-042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75 号)核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创通”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 48,458,149.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81 元,本次
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29,999,994.69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113,498.26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3,886,496.43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2)第 110C00039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城支行、中信银行北京来福士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
2022 年 7 月 28 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城支行、国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华力智芯(成都)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力智芯”)、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2”)。截至 2022 年 7 月 7 日,公司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用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募
集资金用途
北京华力创 北京银行世纪 2000000116210009 100,000,000.00 北斗机载终端及
通科技股份 城支行 5003400 地面数据系统研
有限公司 发及产业化项目
北京华力创 北京银行世纪 2000000116210007 85,759,994.69 补充流动资金项
通科技股份 城支行 6290887 目
有限公司
北京华力创 中信银行北京 8110701013302344 140,000,000.00 北斗+5G 融合终
通科技股份 来福士支行 309 端基带芯片研发
有限公司 及产业化项目
华力智芯(成 中信银行北京 8110701013702344 0.00 北斗+5G 融合终
都)集成电路 来福士支行 538 端基带芯片研发
有限公司 及产业化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1 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城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北斗机载终端及地面数据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程伟、陆玉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 的主要内容
甲方 1:华力智芯(成都)集成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1)
甲方 2: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2)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 1、甲方 2 合称为甲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北斗+5G 融合终端基带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_\_年_\_月_\_日,期限_\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程伟、陆玉龙可以在银行工作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在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所列信息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在乙方收到前述书面变更通知之前,乙方仍可应变更前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申请办理相关查询事宜,且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丙方未及时通知乙方所产生的责任由丙方自行承担。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凡因本协议产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三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解决:
(1)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为北京,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三方具有约束力;
(2)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