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公告编号: 2018-048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8年5月10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15年3月1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激励计划(草案)》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发出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审议并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于2015年4月16日发出《关于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2015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2015年5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对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5年5月13日作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
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限制性股票。
5、2015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公司授予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审议通过《关于核实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人员名单的议案》。
6、2015年5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对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调整。
7、2018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回购并注销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独
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1年内为锁定期。第三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数量为除张鸣亮、张克俭、王海江
外其他44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30%,合计1,968,000股。公司确
定的授予日为2015年5月13日,本期解锁的起始申请日为2018年5月14日。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序号 解锁条件 成就情况
华力创通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一 的审计报告;
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二 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形,满足解锁条件。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
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
有关规定的情形。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华力创通 2015 年度归属
(1)锁定期 2015 年净利润不低于最近 于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以 201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 27,436,238.77元,不低于
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
三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为负;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华力创通 2017 年归属于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75,677,163.83 元,相比
2014年度增长220.65%。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 2017年度,44 名激励对
四 度个人绩效考核达标。 象绩效考核均达标,满足
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
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根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
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三期解锁的核查意见
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考核达标,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44名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1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44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
合法有效,满足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三个解锁期解锁
条件,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三期解锁手续。
六、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力创通和2015年激励计划第三期
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201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2015年激励计划
第三期解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2015 年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已经取得必要的批
准和授权,公司2015年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尚需按照法律法规及《2015年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解锁,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解锁及回购部分已授予股份与2016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锁及回购部分已授予股份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