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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力创通: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03

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公告编号:2018-023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3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2018年1月3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8年1月30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且认为激励对象名单符合《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8年2月23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8年2月28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权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并于2018年2月28日披露了《关于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8年3月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调整的情况

    原激励对象中张均红、杨涛因个人原因放弃股票期权份额,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合计取消股票期权份额10万份。此次调整后,激励对象人数由原82名调整为80名,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原416万份调整为406万份。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期权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对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对 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

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六、律师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授权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权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