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公告编号:2017-011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 年1月1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16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7年1月13日,公司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3、2017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7年1月18日作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激励对象授予相应额度的限制性股票。由于部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由108人调整为106人,限制性股票总量由669万股调整为657万股。
4、2017年1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并审议通过 《关于对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5、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合相关规定。
经过上述调整,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669万股调整为657万股。分配明细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目前总股
股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付正军 副总经理 23 3.50% 0.04%
吴梦冰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30 4.57% 0.05%
黄玉彬 副总经理 8 1.22% 0.01%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和业
务人员、核心岗位人员及子公 596 90.72% 1.07%
司部分核心人员(103
人)
合计(106人) 657 100% 1.18%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的名单在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范围之内。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全体监事认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均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和子公司部分核心人员;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调整及授权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计划的调整及本次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计划的调整、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确认、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