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华力创通 证券代码:300045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草案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如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日起,将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
励计划》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为669万股华力创通股票,涉及的标的
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华力创通股本总额55512
万股的1.21%。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的1%。
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4、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08人,激励对象为公司华力创通部分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和子公司部分核心人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不在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之内。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不含有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
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自本计划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
售,具体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40%
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自授予日起满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 30%
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激励对象中高管转让其持有公司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华力创通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7.28元/股。在本激励计划
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若华力创通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等将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公司代为收取,待该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锁时返还激励对象;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锁,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代为收取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7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2016年净利润为基数,2019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0%。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8、华力创通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1、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授予条件成就后的60日内,
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
未完成的原因且自公告之日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13、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目 录
一、释义...... 6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7
三、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7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8
五、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9
六、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0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12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12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5
十、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17
十一、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18
十二、回购注销的原则...... 20
十三、附则...... 21
一、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华力创通、本公司、公司指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以华力创通股票为标的,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励计划、本计划、本激励指 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
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条件,从华力创通公司
获得一定数量的华力创通股票。
按照本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华力创通部分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和子公司部分核心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华力创通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限售期 指 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
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解除限售期 指 本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
的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华力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制订了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三、本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本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2、董事会是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计划的实施。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股权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关事宜。
3、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监事会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