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4 证券简称:*ST赛为 公告编号:2021-104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概述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贵州国电南自智慧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国电”)、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项,公司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
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申请财产保全,并于 2021 年 9 月 13 日收到贵州省安顺市中
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黔 04 民初 104 号)。截至目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贵州国电南自智慧城市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二: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 2.97 亿元(具体以
司法评估结果为准);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按照年利率 8%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垫资资金成
本,该垫资资金成本从 2020 年 3 月 18 日开始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截止
2021 年 8 月 29 日,垫资成本暂计为人民币 16,800,960 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该违约金以被告应付工程款的 10%计算,暂计为人民币 29,700,000 元);
(4)确认原告在被告一拖欠的上述工程款范围内就贵州省(安顺)数据中心机房 IDC 及云平台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3 月 6 日,贵州国电(甲方)与公司(乙方)签订了《贵州省(安
顺)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由公司承建贵州国电数据中心机房 IDC 及云平台建设施工项目。同日,公司与贵州国电、贵州富强圣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贵州国电为上述项目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担保的范围为:贵州国电在《贵州省(安顺)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合同》下应向公司承担的给付义务、责任等,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垫付的工程款、违约金、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贵州国电将其拥有合法处分权的本项目所有设备抵押给公司作为履约担保,并以本项目设备对承租公司的应收账款、对安顺市政府的补助款作质押担保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施工义务,按照贵州国电的指定进行采购。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贵州国电自身原因拖延,本项目于 2019 年底完工。公司完成了本项目的设计、采购、基础装修、高压配电、暖通、电气安装、系统平台建设、调试等事项并且实际垫资。2020 年 3 月,监理公司和设计单位均认为本项目符合验收标准并签章,但贵州国电以各种理由拒不验收也不签章,导致本项目迟迟无法结算。
“安顺数据中心”项目是国电南自与安顺市人民政府于 2013 年 12 月 30 日
签订《关于建设贵州省(安顺)数据中心及安顺市“智慧城市”项目与合作协议》
的内容,国电南自在安顺设立全资子公司贵州国电南自公司智慧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对“安顺市智慧城市”相关项目的设计、实施、建设、运维、承接等负责。国电南自在向安顺市人民政府和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的申请中,也表示:“在我公司未持有贵州国电南自智慧城市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期间,我公司将与贵州国电南自公司智慧城市开发有限公司一如既往的履行相关协议的约定义务和承诺,将智慧城市项目建设完成并长期稳定健康运营。”因此,国电南自公司承诺对上述贵州国电履行“安顺数据中心”项目项下的义务承担责任。
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公司依法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尚未开庭审理,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