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4 证券简称:*ST赛为 公告编号:2021-081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概述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武汉极风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极风”)工程合同纠纷事项,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在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2020)鄂01 民初 964 号)后,已开庭审理。截至目前,该案件尚处于双方洽商调解方案的过程中。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武汉极风云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三:傅士峻
上述被告三傅士峻系被告一武汉极风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81,599,389.10 元,并向原告支付
违约金 18,159,938.91 元;
(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管理费 21,791,926.69 元;
(3)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成本 19,552,363.00 元(暂计算至 2020
年 11 月 30 日,后期资金成本以被告一实际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
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时止);
(4)判令原告就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对案涉武汉五里界IDC 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5)判令原告就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对《动产抵押登记书》(编号:42012018000284)项下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所有设备及配套设施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6)判令原告在 3500 万元范围内,对被告二名下土地使用权[夏国用(2014)
第 379 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令原告就上述第(1)(2)(3)项诉讼请求,对被告三所持被告一60%的股权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8)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共同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17 年 5 月 2 日,公司与武汉极风签订了《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
一期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武汉极风委托公司作为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同日,公司与武汉极风签订了《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设备采购合同》《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合同》《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机电安装承包合同》。
2017 年 5 月 11 日,公司与武汉极风签订了《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
一期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武汉极风同意以公司作为牵头人组建联合体,以总承包的方式,完成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 500 个机柜(暂定)建设的总体规划、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运营服务等一揽子业务;项目合同
总价款按照如下方式计算,合同总价款=各分包合同价款+项目管理服务费+资金成本+税金。同日,公司与武汉极风签订了《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一期工程担保合同》,武汉极风以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所有设备及配套设施
提供抵押担保,并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依法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动产抵押
登记书》(编号:42012018000284);武汉振豪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土地
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夏国用(2014)第 379 号]提供抵押担保,并于 2017 年 6
月 6 日依法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工程施工期间,公司与各专业分包商签订了分包、购销及设计合同,各专业分包合同及公司施工部分合同总金额为 170,795,494.33 元,增项审定金额为10,803,894.77 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 181,599,389.10 元。
2018 年 9 月,公司与傅士峻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傅士峻以其所
持武汉极风 60%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主债权金额为 22,300 万元,并于 2018年 9 月 17 日依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2018 年 9 月 15 日,武汉五里界 IDC 数据中心项目一期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截至目前,武汉极风仅向公司支付了 2,000,000.00 元工程款,剩余款项至
今未予支付,因此,公司依法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公司在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传票((2020)鄂 01 民初 964
号)后,已开庭审理,庭前双方先进行了证据质证,三被告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提出需对工程款的总额进行鉴定。庭审阶段,法官询问双方有无调解意向,原被告方一致同意在法院的组织下进行调解,因调解方案未能当庭达成一致,原、被告方共同向法院当庭提交了庭外调解申请,待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后,交法院制作调解书。目前原、被告就调解方案的分期付款金额及时间还未达成一致,处于双方洽商调解方案的过程中。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存在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均未达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披露标准。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诉讼尚未进行判决,尚处于双方洽商调解方案的过程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
2、《民事起诉状》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