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7年9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以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46名激励对象授予170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也同意确定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2017年9月13日。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宁 胡振超 黄幼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