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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24 年 2 月)
条款编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第一条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订本章程。 (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
组织工作条例(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公司设立
新增第十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
条 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
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列支。
原第十一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
条 总经理、技术总监、技术副总监、营销总监、董事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国家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国家
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原第二十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
的股份: 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原第二十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股票的
的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动。
原第二十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四条 方式之一进行: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六)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决议。收购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收购公司股份后,公司 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
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 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原第二十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五条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
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司已发行股份的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让或者注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原第二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八条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十二个月之后
申报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原第二十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九条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间限制。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