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2-132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2、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等情况,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经公司招标评审,公司拟聘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公司已就本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
3、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无异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5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聘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 1 年,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5 年 1 月 11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 5020 号同心大厦 21
层 2101
首席合伙人:杨步湘
2021 年度末合伙人数量:70 人
2021 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344 人
2021 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82 人
2021 年收入总额(经审计):21,106.98 万元
2021 年审计业务收入(经审计):14,421.98 万元
2021 年证券业务收入(经审计):1,183.63 万元
2021 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 家
2021 年挂牌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1 家
截止 2022 年 10 月 31 日,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累计为 5 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年
报审计服务。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鹏盛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 1490.78 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3,000.00 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3、诚信记录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自律监管措施及纪律处分的情况;鹏盛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鹏盛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陈海强,于 2014 年取得中国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
自 2011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相关业务服务。于 2021 年开始在鹏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 4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会计师肖学军,注册会计师、项目经理,于 2005 年取得执业注册
会计师资格,有证券业服务从业经验,具有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庾自斌,1996 年 1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 年 1 月开
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1 年 1 月开始在鹏盛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签署或复核 2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均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2 年度审计费用总额 58 万元人民币(含税),其中 5 万元为出具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费用,较上年审计费用总额增加 13 万元,主要原因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因素确定,同时公司目前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每两年出具一次。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在 2012 至 2021 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上年度为公司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等情况,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经公司招标评审,公司拟聘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积极沟通做好后续相关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和专业能力,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相关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年度审计工作要求。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事项与原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要求。聘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聘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4、鹏盛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