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2-128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2022年10月31日,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韶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增加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名增补雷群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125)。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于 2022 年 11 月14 日下午 15: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六道朗科大厦19 楼会议室以
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14 日上
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福池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3,309,19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6.60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 人,代表股份 3,413,8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0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49,895,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4.8979%。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0,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
表股份 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
股份 20,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0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共有 2 个议案,均为普通议案,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288,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7%;反
对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1%;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98%;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902%。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3,288,79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17%;反
对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1%;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0,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098%;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902%。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雷群安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瑶、程彬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