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2 证券简称:朗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2-119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11 月 15 日召开的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决定继续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5,000 万元的超募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含利息和理财收益)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本次投资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即 2021 年 11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均出具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关于
继续使用超募资金及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
根据上述决议,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 1,000 万元、超募资金 6,000 万元以及理财收
益 1,100 万元,共计 8,100 万元购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光大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
具体情况如下:
一、中国光大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基本情况
(一)本次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1、产品名称:2022 年挂钩汇率对公结构性存款定制第十期产品 451
2、产品代码:2022101048045
3、发行对象:一般对公客户
4、产品类型:保本浮动收益型
5、投资及收益币种:人民币
6、募集期:2022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
7、产品成立日:2022 年 10 月 28 日
8、产品起息日:2022 年 10 月 28 日
9、产品到期日:2023 年 1 月 28 日
10、产品预期收益率(年):1.50%/2.90%/3.00%
11、资金来源: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超募集资金以及理财收益
12、产品挂钩标的:BLOOMBERG 于东京时间 11:00 公布的 BFIX USDCAD 即期汇率
13、观察水平及收益率确定方式:若观察日汇率小于等于 N-0.1605,产品收益率按照
1.500%执行;若观察日汇率大于 N-0.1605、小于 N+0.0661,收益率按照 2.900%执行;若观察
日汇率大于等于 N+0.0661,收益率按照 3.000%执行。N 为起息日后 T+1 工作日挂钩标的汇率。
14、产品收益:本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产品本金及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均由客户承担,中国光大银行并不确保客户最终收益的有无及多少,中国光大银行仅以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实际投资收益为限,在投资兑付日中国光大银行将按以下公式计算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到期支付款项支付至客户指定账户:
公式:预期收益=产品本金×到期收益率×计息天数 ÷360,计息方式:30/360
15、产品观察期:2023 年 1 月 18 日(如遇节假日将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观察)
16、提前终止权:中国光大银行有提前终止权,投资人无提前终止权。
17、产品收益计算方式:计息方式 30/360:每个月 30 天,每年 360 天,以单利计算实际
收益。
18、产品费用及税费:本结构性存款产品中客户承担的产品费用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托管费、销售手续费以及银行管理费等,客户还需承担产品运营过程中因投资等产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本产品的产品预期收益率已扣除以上产品费用及税费,为客户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率)。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存续期内发生的信息披露费用、与结构性存款产品的销售及结算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均由中国光大银行自行支付,不列入结构性存款产品费用。
19、收益情况:本次购买中国光大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预计将会为公司带来最高约 62.1万元收益。
20、公司本次购买中国光大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的出资 8,1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7.24%。
(二)该结构性存款风险提示
根据《中国光大银行对公结构性存款产品风险揭示书》,本结构性存款产品包括但不限于
下述风险:
1、政策风险:本结构性存款产品仅是针对当前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所设计;如国家宏观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则其将有可能影响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投资、兑付等行为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本结构性存款产品不能获得产品收益。
2、市场风险:结构性存款产品存续期内可能存在市场利率上升、但该产品的收益率不随市场利率上升而提高的情形;受限于投资组合及具体策略的不同,结构性存款产品收益变化趋势与市场整体发展趋势并不具有必然的一致性。
3、延迟兑付风险:在约定的投资兑付日,如因投资标的无法及时变现等原因或遇不可抗力等意外情况导致无法按期分配相关利益,则客户面临结构性存款产品延迟兑付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对于有确定投资期限的产品,客户在投资期限届满兑付之前不可提前赎回本产品。
5、再投资风险:中国光大银行可能根据产品说明书的约定在投资期内行使提前终止权,导致结构性存款产品实际运作天数短于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如果结构性存款产品提前终止,则客户可能无法实现期初预期的全部收益。
6、募集失败风险:在募集期,鉴于市场风险或本产品募集资金数额未达到最低募集规模等原因,该产品有可能出现募集失败的风险。
7、信息传递风险:客户应根据客户权益须知中载明的信息披露方式查询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相关信息。如果客户未及时查询,或由于通讯故障、系统故障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客户无法及时了解结构性存款产品信息,并由此影响客户投资决策,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和风险将由客户自行承担。
8、不可抗力及意外事件风险:如果客户或中国光大银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火灾、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流行病、IT 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中国人民银行结算系统故障、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金融危机、所涉及的市场发生停止交易,以及在合同生效后,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导致结构性存款产品违反该规定而无法正常操作的情形。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产品资金损失的扩大,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继续履行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导致中国光大银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则中国光大银行有权提前终止结构性存款产品,并将发生不可抗力后剩余的客户结构性存款产品的资金划付至合同中约定的客户指定账户内。
9、上述列举的具体风险并不能穷尽结构性存款产品的所有风险,以上列举的具体风险只是作为例证而不表明中国光大银行对未来市场趋势的观点。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无关联关系。
三、风险控制措施
尽管本次购买中国光大银行的理财产品风险程度较低,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针对投资风险,除严格执行公司有关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规定外,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公司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对投资理财产品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严格控制风险,以保证资金安全性。
2、建立跟踪监控机制,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并按季度上报董事会现金管理进展情况和异常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控制投资风险,并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汇报。
3、公司内审部负责现金管理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现金管理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相关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6、公司现金管理受托方应为正规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7、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投资期满后资金应转回募集资金专户存放。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超募资金及理财收益购买银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短期理财产品是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的额度和期限范围内实施的,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的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受托机构名称 受托机构 产品 金额 资金 起始 终止 资金 报酬确 参考年 预期 报告期 报告期 本年度计 是否 未来是 事项概述
(或受托人姓 (或受托 类型 来源 日期 日期 投向 定方式 化收益 收益 实际损 损益实 提减值准 经过 否还有 及相关查
名) 人)类型 率(最 (最高 益金额 际收回 备金额 法定 委托理 询索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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