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0 证券简称:九洲电气 公告编号:2015-100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2月18日,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11月3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上述议案并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5年12月15日,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3、2015年12月1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2015年12月18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调整后)的议案》。
二、调整事项
1、调整原因
由于原激励对象尹传星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刘振新、徐怀明、黄利、冯威、赵宏杰、杜育红共6名激励对像因个人原因没有足额认购公司拟向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述7人共计放弃公司拟向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0万股。故依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2、调整结果
(1)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2人调整为81人,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2)关于授予数量的调整
本次调整后,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886万股调整为85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797.60万股调整为767.6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8.40万股调整为84.40万股。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1、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有6名激励对像因个人原因没有足额认购公司拟向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因此进行相应调整,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2人调整为81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总数由886万股调整为85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797.60万股调整为767.6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8.40万股调整为84.40万股。
2、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以下合称“《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1-3号》”)及《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授予日,原82名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有6名激励对像因个人原因没有足额认购公司拟向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以上人员共计放弃认购30万股。
经过上述调整后,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人数由82人调整为81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总数由886万股调整为852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797.60万股调整为767.6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88.40万股调整为84.40万股。
以上调整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 号》等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相关事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和授予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和本次授予涉及的对象和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 号》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管理办法》、《备忘录1-3 号》和《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本次授予尚需公司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九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