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7 证券简称:新宙邦 公告编号:2018-031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18年4月17日(星期二)下午14: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4月16 日-2018年4月17 日。其中:
①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16日下午15:00至2018年4月17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沙坣同富裕工业区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覃九三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 173,134,616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193%。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172,718,71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09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1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096%。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71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00,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0.07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415,9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1096%。
4、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一)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3,134,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3,134,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73,134,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3,134,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134,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16,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173,134,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134,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73,134,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134,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134,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波兰新宙邦锂离子电池材料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134,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惠州三期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3,134,6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非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竹苗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张竹苗将与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股东代表监事张桂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宋春华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至第四届监事会届满。具体选举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67,075,6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7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00%;
表决结果为: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平律师、武嘉欣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