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5 证券简称:中科电气 公告编号:2019-004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8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8年12月13日至2018年12月22日,公司通过内部公告栏公示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在公示的时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2018年12月23日,公司公告了《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4、2018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19年1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授予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调整情况
1、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因此本次公司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25名变更为124名,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人员。
2、授予数量的调整
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30.00万股,调整后,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00.00万股变更为1,770.00万股。预留权益数量不变。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
单和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
鉴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共计30.00万股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人数由125名变更为124名,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800.00万股变更为1,770.00万股。预留权益数量不变。
除此之外,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与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以上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涉及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的确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经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授予条件;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宜合法、有效。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做出了调整。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特此公告。
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