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4 证券简称:钢研高纳 公告编号:2021-109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符合解锁条件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计 1 人,为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3,333 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011%。
2、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手续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8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对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暂缓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53,333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过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 年 3 月 22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公司通过公司 OA 内部系统及宣
传栏张贴的方式公示了《关于对钢研高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211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钢研高纳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钢研高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5、2019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6、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19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后的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19 年 7 月 1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公司董事会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已于 2019 年 7 月19 日上市。
9、2020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韩光武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08,1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23 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2020 年 1 月 9 日,公司完成了尹法杰股权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登记事宜,
此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为 160,000 股,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4 日。
11、2020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2、2020 年 3 月 6 日,公司完成离职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108,100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工作。
13、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次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14、2020 年 5 月 25 日,公司完成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对象授予登
记事宜,此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为 665,000 股,授予日为 2020年 4 月 22 日。
15、2020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 名激励对象范丽霞、李科敏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96,6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23 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6、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7、2021 年 7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对标企业的议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18、2021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解除限售时间说明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 1/3。
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19 年 5 月 24 日,但本次解除限售条件的 1
名激励对象由于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定暂缓对其股权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
露的《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9-062),最终暂缓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1
月 9 日,自 2022 年 1 月 9 日起,本次激励计划进入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
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上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暂缓授予的 1 名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情形,满足解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1)2020 年度归母净利润为 20,366.13 万元,以
(1)以 2018 年为基础,可解锁日前一个会计年度归母净 2018 年为基础,2020 年度归母净利润复合增长率
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38.11%,高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35.12%;
(2)可解锁日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 (2)2020 年度净资产收益率(ROE)为 9.48%,高
于 8%; 于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 8.42%;
(3)可解锁日前一个会计年度Δ EVA>0。 (3)2020 年度Δ EVA>0。
且前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公司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注: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 综上,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各项考核
财务报告为准。2、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指标均完成。
的归母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Δ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