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4 证券简称:钢研高纳 公告编号:2020-039
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25 日。
2、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人数为 10 人。
3、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数量为66.5万股,占授予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14%。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相关规定,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成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查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 年 3 月 22 日至 2019 年 3 月 31 日,公司通过公司 OA 内部系统及宣
传栏张贴的方式公示了《关于对钢研高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19 年 5 月 6 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211 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钢研高纳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钢研高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5、2019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6、2019 年 5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19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后的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19 年 7 月 17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经公司董事会申请,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核准登记,公司股权激励限售股已于 2019 年7 月 19 日上市流通。
9、2020 年 1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韩光武已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共计 108,100 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6.23 元/股。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0、2020 年 1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1、2020 年 3 月 6 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
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完成的公告》,公司已于 2020 年 3月 6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本次回购注销事项。
12、2020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0 年 4 月 22 日。
(三)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7.74 元/股。
(四)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0 人。
(五)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66.5 万股,具
体分配如下:
占拟授予预留 占目前公司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姓名 职务 限制性股票总 股本总额的
数量(万股)
数的比例 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
66.5 100% 0.14%
(业务)骨干(10 人)
注:1、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3、激励对象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的实际收益最高不超过限制性股票授予时薪酬总水平(含限制性股票激励收益)的 30%。
(六)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计划预留部分的有效期为 5 年,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登记
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或授权的限制性股票在未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解除限售。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1/3
限售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预留部分第二个解除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1/3
限售期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后的
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 1/3
限售期 起 60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
1、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1)以 2018 年为基础,可解锁日前一个会计年度归母净利润复
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一个
(2)可解锁日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 8%;
解除限售期
(3)可解锁日前一个会计年度 ΔEVA>0。且前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公
司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1)以 2018 年为基础,可解锁日前一个会计年度归母净利润复
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
(2)可解锁日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 8.5%;
解除限售期
(3)可解锁日前一个会计年度 ΔEVA>0。且前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公
司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1)以 2018 年为基础,可解锁日前一个会计年度归母净利润复
合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三个
(2)可解锁日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收益率(ROE)不低于 9%;
解除限售期
(3)可解锁日前一个会计年度 ΔEVA>0。
且前两项指标均不低于公司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注:1、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2、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归母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ΔEVA(经济增加值改善值)为经济增加值较上一年度的增长值。3、2019-2022年,因为发行股份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