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4 证券简称:钢研高纳 公告编号:2019-049
关于调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高纳”或“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9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9年3月22日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通过公司OA内部系统及宣传栏张贴的方式公示了《关于对钢研高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公示的通知》,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4、2019年5月6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中国钢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19]211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钢研高纳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原则同意钢研高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5、2019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同日披露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6、2019年5月23日,公司召开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19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调整后的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关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情况说明
由于《北京钢研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放弃39.21万股。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为1307.62万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32人,其中,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80.29万股调整为1241.08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28人调整为122人。
除此之外,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及其获授权益数量与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规定的一致。
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三、调整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次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授予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