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05 证券简称:钢研高纳 公告编号:2014-59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要说明
1、2012年9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及其摘要。
2、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公司修订《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形成了《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与首期股票期权授予方案(修订稿)》(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2012年12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3、2012年12月26日,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批准。
4、2012年12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事项的议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2年12月26日,行权价格为14.80元。
5、鉴于公司在2012年及2013年实施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故公司在2014年将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调整为9.653元,将行权数量调整为731.805万份。
经过上述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8人,首次授出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31.805万份,其中第一期可行权的数量为241.496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653元。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调整事由
鉴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研高纳”或“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东方案已于2013年6月17日实施完毕,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6元(含税),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14年6月19日实施完毕,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6元(含税),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数量、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014年6月19日实施了2013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权益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后公司首次授出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如下:
Q=487.87×(1+0.5)=731.805万
经过本次调整,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总数量调整为731.805万份。
(2)行权价格的调整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调整方法如下:
P=(P0–V)÷(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经派息调整
后,P仍须为正数。
公司在2012年12月26日后截止目前共实施了两次现金分红:2012年度利润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6元(含税),已于2013年6月17日实施完毕,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14年6月19日实施完毕,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1.6元(含税),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5股。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如下:
P=(14.80-0.16-0.16)÷(1+0.5)=9.653元
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9.653元。
三、律师意见
公司本次行权调整系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而进行,符合《公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行权调整合法、有效;本次行权调整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行权相关事项的调整手续。
四、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