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修订处用加粗表示):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在原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有限公 公司系在原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有限公
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 司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
业执照号 330108000000721。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0337747XE。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凭有效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具体内容详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见许可证)。一般经营项目:计算机、电子产品的 营)。计算机、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计算机软硬件 成果转让,计算机软硬件的销售;设计、制作、的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 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告。(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凯士奥投资咨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凯士奥信息咨
询有限公司、易峥、叶琼玖、王进、于浩淼,分 询中心(有限合伙)、易峥、叶琼玖、王进、于浩
别以截至 2007 年 8 月31 日其持有的浙江核新同 淼,分别以截至 2007 年 8 月 31 日其持有的浙江
花顺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 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
认购 600万股、1440万股、480万股、240万股、 产折股认购 600 万股、1440万股、480 万股、240
240万股。经公司以2007年12月31日总股本3000 万股、240 万股。经公司以 2007 年 12 月 31日总
万股为基数实施每10股送4股的利润分配方案以 股本 3000 万股为基数实施每 10 股送 4 股的利润
及以 2008年6 月 30 日总股本 4200万股为基数实 分配方案以及以 2008年 6月 30日总股本 4200 万
施每 10 股送 2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后,发起人上海 股为基数实施每 10股送 2 股的利润分配方案后,
凯士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易峥、叶琼玖、王进、 发起人上海凯士奥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易
于浩淼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分别为 1008万股、 峥、叶琼玖、王进、于浩淼持有的公司股份数分
2419.2 万股、806.4 万股、403.2 万股、403.2万股。 别为 1008万股、2419.2万股、806.4万股、403.2
万股、403.2 万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购本公司的股份: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的活动。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当自收购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销。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给职工。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产 10%的担保;
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供的担保; 5000万元;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产 10%的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七)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形。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 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
外的其他用途。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3:00。
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