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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33 深市 同花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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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21

证券代码:300033          证券简称:同花顺          公告编号:2018-017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8年2

月28日和2018年3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

于召开2017年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关于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3月20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3月19日-2018年3月2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18年 3

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18年3月19日15:00至2018年3月20日15:00的

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8年3月13日(星期二)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706号翡丽大酒店西湖厅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易峥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8名,所持(代理)股份366,253,792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68.127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名,所持(代理)股份365,039,59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7.901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名,代表股份 1,214,20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259%。

    (3)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4 人,代表股份 25,849,63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8083%。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6,158,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0%;

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5,754,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6313%;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8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公司独立董事姚先国先生、刘利剑先生、俞二牛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独立董事2017年度述职报告》(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姚先国先生代表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做了2017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6,155,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

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85,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5,751,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6213%;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7%;弃

权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3300%。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66,155,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

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87,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5,751,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621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7%;弃

权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3400%。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66,155,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

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85,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5,751,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6213%;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7%;弃

权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3300%。

    5.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以公司2017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37,600,000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 10股派发现金 9.00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483,840,000.00元(含税),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表决结果:同意366,158,4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0%;

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0%;弃权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5,754,3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6313%;反对9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687%;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聘期

一年。

    表决结果:同意366,155,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

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85,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5,751,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6213%;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7%;弃

权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33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授权超额使用超募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155,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4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5,751,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6213%;反对1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87%;弃

权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34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辞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6,155,8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3%;

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85,3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25,751,73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6213%;反对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87%;弃

权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33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志刚和王淳莹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核新同花顺网络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