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劵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内
容作出了相应修订。该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务负责人等。
新增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后续条款编号自动更新)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
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金的品质,龙的精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公司股东、员
神,振兴金龙,报效社会。 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创造价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有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活动。 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列方式之一进行: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议决议。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应当在回购完成之日起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
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 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上述人申请生效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请锁定其所持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 离职的,其股份转让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
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上述人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
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满
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
定提前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
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除外。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者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