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32 证券简称:金龙机电 编号:2019-095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司法处置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
公司部分股份的减持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性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收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件的情况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机电”或“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函》(2019)浙 03 执 2065 号(以下简称“通知函”),获悉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将司法处置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集团”)持有的 33,007,697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1097%)及金龙集团一致行动人金美欧持有的 2,000,000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2490%),上述股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通知函内容如下: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北京汉邦国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美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浙 03 民初
194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计 104,294,867 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司法处置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的 33,007,697 股(无限售股)和金美欧质押的 2,000,000 股(无限售股)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由本案申请执行人优先受偿。
股票具体处置方式:本院要求证券公司协助强制抛售金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质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的部分股票共计 8,000,000 股,其中 3,000,000 股(托管单元名称:中信证券总部二交易单元)和 5,000,000 万股(托管单元名称:东北
证券七交易单元),剩余股份 25,007,697 股和金美欧质押的 2,000,000 股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进行。
二、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温州中
院将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19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0 年 3 月 20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金龙集团持有的公司 8,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0.9961%)股票。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金龙集团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
三、其他说明
1、本次温州中院拟司法处置金龙集团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为 33,007,697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4.1097%,本次司法处置完成后,金龙集团仍持有132,595,355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16.5090%。
本次温州中院拟司法处置金美欧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为 2,000,000 股,占公
司总股本比例为 0.2490%,本次司法处置完成后,金美欧仍持有28,825,000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5889%。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金龙集团持有公司 165,603,052 股股票,占公司总
股本比例为 20.6187%。金龙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票数量为165,561,451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749%,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0.6135%;金龙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股票数量为165,602,336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996%,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0.6186%。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金美欧持有公司 30,825,000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
例为 3.8379%。金美欧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股票数量为 30,820,000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838%,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8373%;金美欧持有的公司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的股票数量为 26,000,000 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84.3471%,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3.2372%。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司法处置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公
司 指 定 的 信 息 披 露 媒 体 为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