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1 年 4 月 20 日,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
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对照如下:
条款 本次修订前 本次修订后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主营项目类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主营项目类别:
别:专用设备制造业。经营范围:医 专用设备制造业。经营范围:医疗实验室
疗实验室设备和器具制造;许可类医 设备和器具制造;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
疗器械经营(即申请《医疗器械经营 (即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才
企业许可证》才可经营的医疗器械, 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三类医疗器械
包括第三类医疗器械和需申请《医疗 和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方
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方可经营的第 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技术进出口;
二类医疗器械);医疗设备租赁服务; 房屋租赁;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
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 品及医疗器械);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
第十三
条 外);技术进出口;非许可类医疗器 商品除外); 企业总部管理;资产管理(不
械经营(即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 含许可审批项目);营养健康咨询服务;
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 投资管理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
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国家规定不 咨询服务;卫生盥洗设备及用具批发;医
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疗设备维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
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房屋 商品除外);普通劳动防护用品制造;化
租赁;医疗设备维修;医疗用品及器 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
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货 零售;能源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后勤管理
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 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商品
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 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医疗
企业总部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 设备租赁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
(涉及许可经营的项目除外);资产 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
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营养健 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非
康咨询服务;能源技术咨询服务;化 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
妆品及卫生用品零售;化妆品及卫生
用品批发;卫生盥洗设备及用具批
发;普通劳动防护用品制造;投资咨
询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管
理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
系统集成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
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立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一
板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 (1)年内不得转让。
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第二十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八条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十五(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上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让。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 的本公司股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第七个
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
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法行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1)年内购
用途事项;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十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事项;
条
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东大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 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第四十 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
一条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百分之三十(30%) 以后提供的任何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担保; (四)连续十二(12)个月内担保金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
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分之五十(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元;
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 (五)连续十二(12)个月内担保金
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分之三十(30%);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0%)以后提供的担保;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2/3)以上董事
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
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对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
事项,判断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是否超过
百分之七十(70%)时,应当以被担保人
最近一(1)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或最近一
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