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030 股票简称:阳普医疗 公告编号:2020-033
债券代码:112522 债券简称:17阳普S1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于 2020 年 4 月 2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 2 号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 2020 年
3 月 6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邓冠华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96,241,224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1.166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出席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96,217,3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1589%。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 4人,代表股份 23,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7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3,9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出席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3,9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77%。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议案进行了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240,8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26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7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二)审议《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240,8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26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7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三)审议《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240,8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26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7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四)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240,8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26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7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五)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240,8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26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7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六)审议《关于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240,8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26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7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七)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请股东大会给予董事长相应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240,8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26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7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八)审议《关于续聘 2020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6,240,8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996%;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4%;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23,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326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673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程俊鸽、梁健薷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阳普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