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天龙 公告编号:2023-022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二审判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盛天龙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常州中院”)送达的公司与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宝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2)苏04民终109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
1、公司与深圳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珠光社区珠光路珠光创新科技园4栋612号。
法定代表人:聂永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华,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燕兰,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经济开发区华城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张良,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薇,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与赛宝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赛宝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案件基本情况,请参阅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判决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
三、判决情况
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五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一审判决:
(一)赛宝伦公司于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华盛公司货款
14,107,200.00元、违约金2,821,440.00元,合计人民币16,928,640.00元。
(二)驳回赛宝伦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审经常州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446元,由深圳市赛宝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公司与赛宝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为终审判决,赛宝伦公司须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16,928,640.00元,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公司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22)苏04民终1093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