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天龙 公告编号:2021-018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重大诉讼判决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光电”)于近日收
到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坛区法院”)送达的公司与上海杰姆斯 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姆斯”)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的(2020)苏0413 民初676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
城街道华城路318号。
法定代表人:陈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斌磊,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原,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628弄5
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James Jian Zho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东,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龙光电与被告杰姆斯定作合同纠纷一案,金坛区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
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天龙光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杰姆斯返还天龙光电合同预付款
1,548万元;2、判令杰姆斯支付天龙光电合同违约金464.4万元;3、判令杰姆斯赔
偿天龙光电损失123,466.2元,其中包括设备仓储损失96,135元,保全保险费损失27,331.2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11日 ,天龙光电与杰姆斯签订《采购合同》,约定天龙光电向杰姆斯采购43套G6多晶炉热场设备,共计货款1,548万元。2015年11月20日, 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内容变更为“……天龙光电在2016年3月31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天龙光电于2016年3月30日向杰姆斯支付全部货款1,548万元,并于2016年9月6日向杰姆斯发出催货函,要求杰姆斯及时发货。2016年9月20日,杰姆斯回函表示,由于部分设备尚在生产中,无法发货。2016年9月28日,天龙光电签收杰姆斯送达的设备,并立即开始对设备进行检验。经检验后,天龙光电发现杰姆斯送达的设备数量及质量均完全不符合《采购合同》约定。2016年10月14日,天龙光电通过邮件向杰姆斯告知送达设备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拒收全部设备并要求杰姆斯在2016年10月底前补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但杰姆斯至今未向天龙光电补充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
依据《采购合同》第十条第2款约定,杰姆斯在2016年10月31日后逾期10日仍未向天龙光电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设备,天龙光电可依约通知杰姆斯解除合同。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杰姆斯已提供的设备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且至今逾5年仍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的行为,不仅表示杰姆斯不履行供货义务,而且直接导致《采购合同》目的的无法实现,天龙光电据此享有法定解除权。直至2019年5月22日, 天龙光电为避免损失扩大,只得向杰姆斯发出《解除合同告知函》,通知杰姆斯解除《采购合同》。2019年5月28日,《解除合同告知函》送达杰姆斯,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采购合同》解除。
自2016年10月14日后,杰姆斯既不向天龙光电提供符合约定的设备,也不取回已提供设备,导致天龙光电保存已提供设备近4年,产生仓储损失96,135元。天龙光电针对本案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保险公司担保函,遭受保险费损失27,331.2元。
综上,鉴于《采购合同》已依法解除,天龙光电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
条规定,请求支持天龙光电的诉讼请求。
三、判决情况
经金坛区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
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 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江苏华盛天
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价款1548万元,支付违约金464.4万元,合计人民
币2012.4万元。
二、 驳回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48037元, 由江苏华盛
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3元,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147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金坛区法院判决上海杰姆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须向本公司支付人民币2,012.4万元,但该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无法判断该案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全面配合委托律师的各项工作,积极维护公司权益。
五、备查文件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决书(2020)苏0413民初676号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