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ST天龙 公告编号:2020-112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名
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同意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 11 人调
整为 10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 1,600 万股调整为 1,597 万股,其中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80 万股调整为 1,278 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额由320 万股调整为 319 万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 年 11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2020年12月11日,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同时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3、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2020年1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1、调整事由
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确定的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激励对象资格(涉及数量2万股),同时为避免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超过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20%,公司拟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公司已于2020年12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2、调整结果
经过调整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11人调整为10人,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总数由1,600万股调整为1,597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额由1,280万股调整为1,278万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额由320万股调整为319万股。
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后的授予权益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和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授予对象、授予日、授予数量等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授予事项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依法办理限制性股票登记等事项。
七、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