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9 证券简称:天龙光电 公告编号:2020-048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度股东大
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 13:30
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文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加本次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8人,其中出席现场会议 3 人,参加网络投票 5 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为51,678,24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8391%。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1、审议通过《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1,371,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63%;
反对 306,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3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481%;反对 306,83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9 年年度报告》及《2019 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1,371,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63%;
反对 306,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3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481%;反对 306,83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1,371,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63%;
反对 306,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3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481%;反对 306,83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1,371,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63%;
反对 306,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3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481%;反对 306,83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1,371,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63%;
反对 306,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3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481%;反对 306,83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9,38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1832%;
反对 1,972,4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8168%;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481%;反对 306,83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1,371,4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063%;
反对 306,8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593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0.9481%;反对 306,839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9.051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0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