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比(2021 年 4 月)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为进一步完
善公司治理体系,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新增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转让其持有、控制的
公司股份前,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尚未归还完毕的;
(二)公司为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尚未解除完毕的。
新增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应当保证公平
合理,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
制权前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
转让。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
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 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 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利润分配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新增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影响上市
业务独立:
(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
其他资产;
(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的报酬事项; 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