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026 证券简称:红日药业 公告编号:2023-015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
成立日期:2012 年 3 月 2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9 人,注册会计师 1,495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 660 人。
信永中和2021年度业务收入为36.7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26.9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8.54亿元。2021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58家,收费总额4.52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22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购买职业保险符合相关规定并涵盖因提供审计服务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2022 年度所投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7 亿元。
近三年在执业中无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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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1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和纪律处分0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4人次、监督管理措施23人次、自律监管措施5人次和纪律处分0人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王庆先生,2000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9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1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 5 家。
拟担任独立复核合伙人:潘传云先生,2005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6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6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9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超过 10 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阳历女士,2011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3家。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在执行某上市公司 2018 年度年报审计项目时因存在部分程序执行不够
充分等问题,于 2020 年 1 月 13 日被广东证监局给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出
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执业行为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将根据公司2023年度的经营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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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及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与信永中和另行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一致认为信永中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2023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该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信永中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续聘信永中和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信永中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同意继续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信永中和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专业、优质的审计服务,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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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信永中和具备证券业从业资格,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地为公司提供了专业、优质的审计服务,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负责为公司提供各项审计及相关服务。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4、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5、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深交所要求报备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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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