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6 证券简称:红日药业 公告编号:2018-023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03月30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18年04月20日下午14:00在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泉发路西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04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04月19日15:00至2018年04月20日15:00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合计持有股份1,434,119,2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62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2人,合计持有股份1,429,169,43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464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5人,合计持有股份4,949,8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44%。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姚小青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了现场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3,649,5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469,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2,049,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8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4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4%。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3,649,5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469,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2,049,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8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4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4%。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3,649,5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469,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2,049,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8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4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4%。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3,649,5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469,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2,049,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8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4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4%。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3,649,5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46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2,049,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826%;反对4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33,649,53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2%;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469,700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112,049,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82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弃权4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1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李赫和张伟丽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红日药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