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摘要
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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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声 明
1、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激励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本次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实际控制人或其直系亲属。
本次全部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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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摘要
特别提示
1、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日药业”、“公司”或“本公司”)
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或“激励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
于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2、3号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
等规范性文件,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2、本激励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方式,对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其他激励对象进行长期性激励。
3、公司因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要定向增发的股份总数累计不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激励对象所获授的激励所涉及的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1%。
4、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900万股公司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签署时公
司股本总额37,397.23万股的2.41%。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810万股,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占首次授予时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17%、占本限制性
股票计划授予总股份数量的90%;预留9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给预留激励对象,
占股本总额的0.24%。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应在本计划首次授予日后12个月内进行。本激励计划
的实施不会导致限制性股票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在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应召开董事会,确定授予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
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
5、本计划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的股票,适用于首次授予及预留
的限制性股票。
6、定向增发方式的授予价格不低于本计划首次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的50%;且此方式下取得的股票自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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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红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修订稿)摘要
本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定价均遵循上述原则。
7、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长姚小青为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需经股东大
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后参与本次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其余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该等人员直系近亲
属均未参与本激励计划。
8、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期解锁。授予日在股东大会批准该激
励计划后,且在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成就的情况下,由董事会确定。
9、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发生,若公司发生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
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的数量将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若在上述期间
内,公司在本计划外定向增发新股,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10、本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计算,最长
不超过四年。
限制性股票自本计划首次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
分期解锁。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公司和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具
体解锁期时间安排如下:
可解锁限制性股票
解锁期 可解锁时间 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一个解锁期 40%
次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二个解锁期 30%
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第三个解锁期 30%
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激励对象在未
来24个月内可以解锁,具体解锁期时间安排如下:
可解锁限制性股票
解锁期 可解锁时间 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