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华星创业 证券代码:300025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3 年 7 月
目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5
三、基本假设...... 6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7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9 (一)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差异情况......9
(二)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9
(三)本次授予情况......10
(四)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13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结论性意见...... 14
七、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15
(一)备查文件......15
(二)咨询方式......15
一、释义
1. 华星创业、本公司、公司:指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 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3. 股东大会:指本公司股东大会。
4.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5. 监事会:指本公司监事会。
6. 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指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
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7.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8.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9. 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10. 有效期:指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11. 归属:指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相应部分股票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12. 归属日: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
期,必须为交易日。
13. 归属条件:指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满足的获益条件。
14.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5.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7. 《上市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8. 《监管指南第 1 号》: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19. 《公司章程》:指《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 《考核管理办法》:指《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1.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2. 深交所、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23. 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24.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华星创业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华星创业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华星创业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相关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相关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1、2022年 7月 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7 月 6 日至 2022 年 7月 15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7月16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42)。
3、2022年 7月 21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4、2022 年 7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确定以 2022 年 7 月 21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2.60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 名
激励对象授予 1,714.12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 年 7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议案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 年 7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六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议案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我们认为: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华星创业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情况
(一)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次授予计划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
内容一致。
(二)权益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华星创业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星创业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上述任一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授予情况
1、预留授予日:2023 年 7 月 20日。
2、预留授予数量:215.0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0.43%。
3、预留授予人数:2 人。
4、预留授予价格:2.60 元/股。
5、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之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预留
职务 数量(万股) 授予限制性股票总 占当前总股本的比例
数的比例
核心骨干(2人) 215.00 50.17% 0.43%
预留尚未授予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