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5 证券简称:华星创业 公告编号:2023-008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履行担保责任后的进展暨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的金额:2 个案件合计 2,810.44 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等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对应收星耀智聚款项中预期无法收回
的部分计提了坏账准备,因判决尚未生效且星耀智聚的履约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故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情况概述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9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产业并购基金提供
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杭州星耀智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星耀智聚”)提供不超过 8,000 万元的担保,担保期限为不超过 6 年,相关借
款用于星耀智聚收购广东捷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盛通信”)的股
权并对其进行增资,星耀智聚以其持有的捷盛通信全部的股权为公司提供反担保。2022 年 9 月,因星耀智聚经营情况不佳被银行宣布剩余借款本息本次全部提前
到期并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借款本息金额为 2,110.44 万元。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司替星耀智聚向银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 2,110.44 万元。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星耀智聚提供不超过 1500 万元的财务资助。公司在通过前述议案后累计向星耀智聚提供了借款本金 1400 万元,星耀智聚向公司归还了借款本金 700 万元,星耀智聚尚欠公司 700 万元借款本金。公司为星耀智聚向银行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要求星耀智聚提前向公司归还全部剩余借款 700 万元及利息。
基于前述公司为星耀智聚的债务承担 2,110.44 万元的担保责任以及应收星耀智聚的借款 700 万元,为此,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
二、公司收到法院的判决书
近日,公司收到两个案件的判决书,案件的详细情况如下:
(一)公司与星耀智聚的追偿权纠纷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星耀智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案由
追偿权纠纷
3、案件基本情况
2022 年 9 月,银行因星耀智聚经营情况不佳宣布剩余借款本息全部提前到
期并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司替星耀智聚向银行清偿借
款本金及利息 2,110.44 万元。故公司向星耀智聚进行追偿以及要求通过处置质押股权的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
4、判决结果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本息 2,110.44 万元;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以 2,110.44 万元为
基数,自 2022 年 9 月 20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计算);(3)原告对被告持有的广东捷盛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 12000 万元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47632 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公司与星耀智聚民间借贷纠纷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星耀智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3、案件基本情况
公司与星耀智聚签署《借款协议》,同意向其提供不超过 1500 万元的借款本金用于偿还其与银行的借款,后公司实际向星耀智聚提供借款本金 1400 万元,星耀智聚向公司归还借款本金 700 万元。公司为星耀智聚向银行履行了前述担保责任后根据《借款协议》的约定,要求星耀智聚提前向公司归还全部剩余借款 700万元及利息,但星耀智聚未按公司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故提起诉讼。
4、判决结果
(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7000000 元及利息
(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按年利率 7%计算);(2)被告于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违约罚息(以 7000000 元为基数,自 2022 年 10
月 29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3)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5598 元,由原告负担 1335 元,被告负担 64263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
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包含本次公司与星耀智聚的纠纷)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及仲裁共有 6 起,涉及总金额为224.81 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可能影响
公司对应收星耀智聚款项中预期无法收回的部分计提了坏账准备,因判决尚未生效且星耀智聚的履约能力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特此公告。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