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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创业:关于签署著作权许可合同的补充公告

公告日期:2023-02-25

华星创业:关于签署著作权许可合同的补充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300025        证券简称:华星创业      公告编号:2023-006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著作权许可合同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星创业”)
于 2023 年 2 月 17 日披露《关于签署著作权许可合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05)。现就《关于签署著作权许可合同》补充披露主要内容如下:

    1、本次授权的授权金价格与提成比例

    根据公司与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体宇宙”)签署的《著作权许可合同》补充披露本次交易中的三种授权的授权金以及提成比例,具体如下:

    许可人(甲方):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被许可人(乙方):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AR 应用程序与 AR 设备

    授权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知识产权授权金共计人民币 50,000,000 元(大
写:人民币伍仟万元)。

    提成费:

    1)乙方经营批发业务、向批发商销售许可产品所获得的收入,甲方按照批发销售发票总金额的百分之肆(4%)收取提成费;

    2)乙方经营零售业务、向消费者销售许可产品所获得的收入,甲方按照零售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叁(3%)收取提成费;

    3)乙方运营许可产品所产生的所有收入,除本款第(1)、(2)项所述的批发、零售外,甲方有权按照总金额的百分之捌(8%)收取提成费。

    (2)虚拟形象


    授权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知识产权授权金共计人民币 30,000,000 元(大
写:人民币叁仟万元)。

    提成费:

    乙方运营许可产品所产生的所有收入,甲方有权按照总金额的百分之捌(8%)收取提成费。

    (3)元宇宙社区

    授权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知识产权授权金共计人民币 50,000,000 元(大
写:人民币伍仟万元)。

    提成费:

    乙方运营许可产品所产生的所有收入,甲方有权按照总金额的百分之捌(8%)收取提成费。

    2、风险提示

    (1)履约风险

    本次授权交易的双方均具有履约能力,但本协议履行期限较长,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家对相关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协议各方自身经营情况的变化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存在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

    (2)行业发展风险

    虚拟现实行业较为前沿,属于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及产业,行业后续的发展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包括相关技术及基础设施的发展、政府政策、法律及法规以及持续变化的公众认知。

    (3)技术和产品的风险

    公司为新进入虚拟现实行业,技术能力存在一定的不足,存在技术风险。
    公司被授权的三款产品的开发周期有比较大的不确定性,尚未有产品投入市场的时间表。公司最终推出产品不能得到市场认可是主要风险,预计可能发生如沉浸式 IP 体验产品体验效果存在不被市场认可的风险,公司获得授权的 AR 设备最终销量存在不确定性;虚拟人存在不受市场欢迎的风险;元宇宙社区存在用户量不及预期的风险等。

    (4)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风险

    虚拟现实行业具有一定技术门槛,对于专业人才具有一定依赖性。虽然公司
已经有一定的技术研发团队,仍然需要持续引进虚拟现实领域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专业人才的不足将对该项目产生不利影响。

    (5)产品运营方面的风险

    该行业为新兴行业,能否获得竞争优势取决于产品开发能力和运营能力。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客户主要为运营商、设备商等大型企业,主要通过招投标获取订单,公司后续将进入的虚拟现实行业主要客户包括政府、企业、单个个体,我们的产品需要通过运营被大众知悉,对公司的运营能力要求更高。公司在运营方面经验不足会造成产品运营风险。

    (6)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在经营的市场上面临着激烈竞争,可能无法成功地与公司现有及未来的竞争对手竞争。公司在业务的各个方面都面临着竞争,公司预计这种竞争日后会继续增长,同类应用的竞争对手可能能够开发出更受用户欢迎的产品及服务,公司所获得的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概述

    三体宇宙经合法有效授权持有系列小说《三体》(含系列小说三部曲,以下简称“作品”)权利,现将作品在授权范围内的“一款 AR 应用程序及 AR 联名设备授权”、“元宇宙社区授权”、“作品中一个主要人物的虚拟形象开发、设计、运营授权”授予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华
星创业”)。鉴于此,公司与三体宇宙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关于前述 3 项授权内
容分别签署《著作权许可合同》以确定上述授权事项。

    根据著作权许可合同,本次所涉交易金额由授权金以及提成费两部分组成,其中由于提成费是根据未来的收入情况分期付款,届时公司将根据实际提成费金额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签署著作权许可合同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交易事项。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且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的事项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对手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真南路 4268 号 2 幢 JT12292 室

    法定代表人:唐勇

    注册资本:2,105.2632 万元

    成立时间:2018 年 12 月 1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K292803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图文设计、制作,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会议及展览服务,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体育赛事策划,专业设计服务,文艺创作,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三体宇宙与公司董监高、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签署协议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著作权许可合同主要内容

    (一)AR 应用程序与 AR 设备

    1、许可人(甲方):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被许可人(乙方):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许可产品:甲方授权乙方基于许可材料设计、生产、销售如下品类的产品:

    (1)一款 AR 应用程序;AR 指使用增强现实技术(即一种将虚拟信息与真
实世界巧妙融合的技术,广泛运用了多媒体、三维建模、实时跟踪及注册、智能交互、传感等多种技术手段,将计算机生成的文字、图像、三维模型、音乐、视
频等虚拟信息模拟仿真后,应用到真实世界中,两种信息互为补充,从而实现对真实世界的“增强”),并且以该技术体验为主的应用。

    (2)AR 联名设备授权;AR 设备指以 AR 技术为核心,包含硬件载体:AR 眼
镜、AR 内容编辑器和 AR 展示工具,如需增加配件类目需由双方另行书面协商确认。

    4、许可性质:普通授权,乙方仅可在甲方的许可范围内行使许可内容,且不得转授权。甲方授予乙方的各项权利为非独占性且非排他性权利。

    5、许可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许可语言:全语言

    7、许可期限:10 年,自本授权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8、知识产权授权金及支付安排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知识产权授权金共计人民币 50,000,000 元(大写:人民
币伍仟万元)。

    乙方应在协议生效后按照如下进度付款:2023 年 2 月 28 日前向甲方支付第
一笔授权金 4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仟万元);2023 年 6 月 30 日前向
甲方支付第二笔授权金 1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壹仟万元)。

    9、提成费

    甲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收取提成费:

    (1)乙方经营批发业务、向批发商销售许可产品所获得的收入,甲方按照批发销售发票总金额的百分之 4%收取提成费;

    (2)乙方经营零售业务、向消费者销售许可产品所获得的收入,甲方按照零售发票金额的百分之 3%收取提成费;

    (3)乙方运营许可产品所产生的所有收入,除本款第(1)、(2)项所述的批发、零售外,甲方有权按照总金额的百分之 8%收取提成费。

    10、提前终止

    不减损甲方可获得的任何其它权利或救济,如发生下述一项或多项事件,甲方可随时终止许可协议:

    (1)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乙方制造、出售或交付根据许可协议许可和
批准的许可产品以外的、包含许可材料或甲方或其指定方专有的其他材料的表现形式的任何商品;

    (2)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乙方超出许可协议项下甲方明示许可的范围使用授权材料或标的小说及其构成元素的;

    (3)乙方在区域外交付许可产品,或乙方知道或经行使审慎商业判断后应当知道该等销售最终将导致区域外交货时,仍将许可产品销售给第三方。但该交付是根据与甲方或任何甲方关联方的书面经销许可或其他书面许可协议进行的则除外;

    (4)乙方违反许可协议规定将其在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利益或义务出让或转让给他人;

    (5)乙方违反许可协议的任何重要条款,且该违约无法合理改正;

    (6)乙方再次违反许可协议同一条款,而甲方曾就该违约向乙方发送书面通知。

    11、合同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若双方不是同一日签署,以最后签署日为生效日。

    (二)虚拟形象

    1、许可人:三体宇宙(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2、被许可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许可产品:甲方授权乙方基于许可材料设计、生产、销售如下品类的产品:

    原著中一个主要人物的虚拟形象开发、设计和运营授权。乙方可将许可材料设计、修改、制作为各种场景、虚拟形象和人物、虚拟服装、配饰、道具、装置、勋章、语音助理(本协议项下统称为“虚拟素材”)并将虚拟素材用于许可产品。
    4、许可性质:普通授权,乙方仅可在甲方的许可范围内行使许可内容,且不得转授权。甲方授予乙方的各项权利为非独占性且非排他性权利。

    5、许可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许可语言:全语言

    7、许可期限:10 年,自本授权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8、知识产权授权金及支付安排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知识产权授权金共计人民币 30,000,000 元(大写:人民
币叁仟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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