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5 证券简称:华星创业 公告编号:2022-065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转让上海鑫众 82%股权进展暨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与上海茂静因股权转让事项发生纠纷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星创业”)与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茂静”)于2019年12月29日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上海鑫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13,940万元的价格向上海茂静转让持有的上海鑫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鑫众”)82%股权,转让后上海茂静合计持有上海鑫众82%股权。2020年3月23日,公司与上海茂静就本次交易涉及的上海鑫众分红款的支付、股权交割以及剩余18%股权的处理进行变更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关于上海鑫众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生效后,上海茂静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合计11,609.4万元,但是上海茂静未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公司支付最后一笔股权转让款2,330.6万元。
公司多次催讨无果后向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2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向公司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年4月15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的(2022)浙0108民初589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23306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2年1月
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355元,由原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16元,被告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16083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茂静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诉讼费(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判决书》生效后,上海茂静未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履行,后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公司与上海茂静达成和解方案
现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与上海茂静达成执行和解方案于2022年10月8日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2022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议案》。《执行和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上海茂静承诺在2024年3月31日前分七期向华星创业支付股权转让款2,330.6万元,具体如下:(1)上海茂静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向华星创业支付股权转让款500万元;(2)上海茂静应在2022年12月31日前向华星创业支付股权转让款430.6万元;(3)上海茂静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向华星创业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4)上海茂静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向华星创业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5)上海茂静应在2023年9月30日前向华星创业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6)上海茂静应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华星创业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7)上海茂静应在2024年3月31日前向华星创业支付股权转让款200万元。
2、华星创业同意在上海茂静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等费用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与上海茂静办理82%股权质押解除手续。
3、若上海茂静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足额按时向华星创业支付相关
费用,则华星创业有权申请法院对上海茂静按《判决书》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双方确认上海茂静已支付的款项按以下顺序进行抵扣:
(1)迟延履行期间加倍部份债务利息;
(2)执行相关费用;
(3)逾期付款违约金;
(4)股权转让款本金。
4、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自华星创业收到上海茂静支付的首期股权转让款500万元以及协议各方权利机构批准后生效。”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经收到上海茂静支付的首期股权转让款500万元。
三、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和解协议》已经生效,对方已经支付首期款项500万元,具有一定的履约诚意,公司后期将督促对方按照协议履约,积极维护公司的利益。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