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联方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前认可意见
杭州兆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拟向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财务资
助,利息为年化利率 3.8%,期限为不超过 12 个月。本次财务资助,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促进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宋广华 步丹璐 潘 嫦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