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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创业: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15

证券代码:300025           证券简称:华星创业        公告编号:2018-036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于2018年5月15日在杭州市滨江区聚才路500号华星创业大楼9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2018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5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5月14日15:00至2018年5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季晓蓉女士主持2017年度股东大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05,277,893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24.567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02,320,46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3.877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957,42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6901%。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结合现场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议案1.00  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39,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14%;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00  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39,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14%;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00  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39,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14%;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00  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39,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14%;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00  未来三年(2018-2020)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39,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14%;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6.00  2017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39,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14%;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00  关于续聘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39,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14%;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8.00  关于向银行等融资机构申请不超过131,300万元融资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39,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14%;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00  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39,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14%;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0.00  关于对外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39,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14%;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11.00  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239,1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32%;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918,7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14%;反对38,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0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均获得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程祺、邓亚军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华星创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