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公司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4 年 6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