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22 证券简称:吉峰科技 编号:2024-006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本次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自理体系,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本: 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第二十三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注:全文中的“股东大会”均
修改为“股东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划;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方案、决算方案; 资本作出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作出决议; 议;
第五十条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的担保事项;
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二)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担保事项;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用途事项;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事项;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及公司制度规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项。
规章或本章程及公司制度规定应当 ……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出提案。
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布临时提案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的内容。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布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临时提案的内容。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最大程度维护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行为准
案。 则,依据本章程规定对股东提案
进行审核,若审核后认为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条
件的,有权拒绝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应该在股东会上公开说明提案
第七十五条 内容以及不予提交股东审议的理
由;经审核后认为不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条
件的,应该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公告。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
收购方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向公
司股东会提出关于本章程的修
改、董事会成员的改选及购买或
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 赠
与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投资(含
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或抵押、
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组、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 、研究与开发
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提
案时,应在提案中做出充分的分
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
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
的,或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
相关信息的,提案人 2 日内修改
完善后重新提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