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1、由于激励对象唐勇先生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近亲属在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卖出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决定暂缓授予唐勇先生限制性股票。截至目前,唐勇先生的限购期已满,并且满足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全部授予条件。
2、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3、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首次授予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吉峰三农科技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 年 11 月 14 日